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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转让、存管细则出台

  录入日期:2007年4月3日   出处:中国税网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为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保证股份的有序转让,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中登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事宜。

  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一并书面报告证监会。此外,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该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通知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执行。

  对于上述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业务的具体规定,《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从初始登记、存量股份减持、股份过户登记、质押登记、股份持有人名册服务和查询服务几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业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股份登记存管及相关服务费用。股份登记存管及相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链接: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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