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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出台延滞

  录入日期:2007年11月5日   出处:经济观察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程志云

  “有关方面目前仍然在努力推进,希望明年适当的时候这部法律可以提交人大进行审议。”一位接近融资租赁草案起草小组的人士告诉记者。

  在最近召开的第五届中国租赁业论坛上,记者了解到,融资租赁法草案今年将不会提请人大审议,起草时间长达3年多的融资租赁法或将面临搁置。

  这位接近融资租赁起草小组的人士告诉记者,今年三月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就有代表委员提出七份关于融资租赁的议案。

  “当时,大家有一个共识就是这部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建议尽快进行审议。此后,财经委的办事机构与法工委进行沟通,也听取一些负责提案人大代表的建议。”该人士称。

  6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以财经委文件方式要求对融资租赁法草案进行审议,但草案最终没有被列入本年度法律审议计划。

  “虽然融资租赁法草案起草小组已经如期完成工作,但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为确保重点,所以草案未能够正式被列入本年度的计划中。”全国设备租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余小梅告诉本报。

  与人大推迟审议融资租赁法相对应的是,目前业内对于是否应该专门出台融资租赁法存在很大分歧。

  有业内专家向本报表示,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设立了 “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已然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融资租赁的概念,赋予融资租赁合同以法律地位。大致划分了交易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分配,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没有必要专门申请设立融资租赁法。

  而一位租赁业公司负责人则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到2004年融资租赁法立法前夕,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一轮景气上升周期,租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已经基本形成,行业特征愈加明显,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租赁物的登记和取回、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和税收环境等愈加突出。

  “尽管合同法对于规范融资租赁的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由于受到法律体例的限制,该法无能为力,即使修改合同法也无济于事,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行业法。”他说。

  此外,现实情况是,自从2004年3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制订融资租赁法,至今已经将近4年。其间,融资租赁经历了3次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为止,对《融资租赁法(草案)》(下称“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也基本结束。最新版本的草案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具体的交易行为、行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各方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

  目前,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行业法已经是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的共识。根据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商务部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

  今年3月,中国银监会已参考融资租赁法草案的有关规定修改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之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8.52,-0.13,-1.50%)、交通银行、民生银行(16.66,0.26,1.59%)以及招商银行(42.78,-0.47,-1.09%)等国务院确定的首批五家试点商业银行正式开始筹建金融租赁公司。

  与此同时,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也进入第四年。

  而这位接近融资租赁草案起草小组人士告诉本报,目前,人大财经委的相关负责人已经提出要求把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明年立法项目一个依据。“我们希望明年适当的时候这部法律可以提交进行审议。”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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