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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家有限合伙制VC落地深圳

  录入日期:2007年11月12日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东方富海创投基金上周五获准成立,深圳创新投前总裁陈玮领导的团队担任基金管理人

  蒋飞

  《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第二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VC)基金日前再次在深圳落地。这家名为深圳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创投基金上周五正式获准成立,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前总裁陈玮领导的团队担任基金管理人,首期募集人民币达到9亿元。

  此前在深圳成立的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国内第一家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资金为1.62亿元。东方富海紧随其后,并在募集规模上远远超越了南海成长。除了向境内募集的9亿元之外,还面向境外募集了5000万美元。

  “一开始出资人都听不懂,他们不知道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后来我们做了一些推介工作之后,募集规模出乎意料,达到了15个亿,境外部分也将近1亿美元。考虑到操作上的压力,为了让规模不要太大,我们作了压缩。”陈玮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他透露,基金的出资人,即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内地的民营企业和富裕的个人。

  陈玮在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服务7年,这家国有控股的创投企业目前已是国内创投企业中管理规模最大的本土机构。对于自己离开创新投的原因,陈玮对记者作了解释:创业投资在国外主要的组织形式是以个人和团队为主的合伙制,特别是有限合伙。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为这种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所以在这部新法逐渐酝酿成熟的时候,陈玮决定离开创新投组织自己的团队。

  “管理者不出资,出资者不管理”是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区别于公司制创投基金的最显著特征。执行合伙人是基金的管理人,只交纳很小的一部分资金,但是享有基金的管理权并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是基金的主要出资人,没有基金的管理权,只需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模式在税收上面与公司制相比没有优势,公司制基金按照新的政策也可以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它的好处在于机制,在于用法律形式明晰了管理人和出资人的责、权、利关系。”陈玮说。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上不会受到出资人干扰;另一方面,管理人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而对其管理权上的优势进行了平衡。

  据介绍,东方富海基金将采取“5+2”的周期,即封闭运作5年,期满后最多可追加2年。基金管理人享有投资收益的20%作为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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