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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长远的眼光看证券法---访著名经济立法专家朱少平

  录入日期:2005年11月7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北京消息 10月27日证券法修订草案通过的当天,沪综指在连续两天跌去43点后微涨4点收于1097.78点。回想起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证券法,沪综指曾下跌17.21点,这应当说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作为一部有利于证券市场规范和发展的法律,新的证券法被看作是长期利好,但从市场反应来看,却总有人对此有所怀疑。怎样长远全面地看待新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著名经济立法专家朱少平。 
    记者:证券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对现行证券法的一次大手术,证券法修订解决了市场发展中的许多重要问题,但市场反应为什么不是特别积极? 
    朱少平:新法对证券市场来说是个长期利好,不能用市场一时的反应来看待这次证券法的修改。新的证券法体现了证券市场的新地位,充分贯彻了"国九条"精神,突破了现行法律很多的"明令禁止"性规定,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衍生品市场、禁止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新法不再简单"禁止",而是针对当前情况和市场发展作了例外或者相应的规定。当然,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市场马上就完全开放,对一些问题还需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规定。另外,这次证券法的修订规范了证券的发行活动,确认了保荐制度,强化了信息披露,严格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约束了中介机构的行为。新证券法出台为市场进一步发展完善,为推出新产品奠定了基础,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有效运行的有力举措。新证券法还赋予了证监会、证交所更多的职权,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加强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因此,这部证券法将会对我们的证券市场发挥重大作用,是个长期利好。 
    记者:现行的证券法制定时,其指导思想是什么呢? 
    朱少平:现行证券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法律起草中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做法,但现行证券法出台正值亚洲金融风暴爆发之时------亚洲金融风暴严重地伤害了东南亚经济------在当时这样的立法环境下,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以规范证券市场、防止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冲击的意见占了上风。现行证券法对控制和降低风险的考虑多一些,并相应地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正因如此,对促进证券市场发展、鼓励创新产品开发的内容就比较少。总之,防范风险是现行证券法主导性的立法思想。 
    此后,对这部法律,业内一直存在批评的声音,主要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过多强调了防范风险,限制性、禁止性条款较多;二是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不够,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没有具体规定。 
    本次证券法修订的背景相比那时有很大不同:一是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二是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证券市场新的地位;三是证券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本次法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市场地位和情况的变化,强调在防范风险同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记者:证券法从施行到这次修订通过前后只有6年时间,但立法精神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您认为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朱少平:要说主要原因,恐怕是我国证券市场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我们是本着试点的精神来搞证券市场的,有相当数量的人抱着搞不好就关的理念。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资本市场被确立为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发展证券市场,不再是试与不试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大力度推进的问题。老的证券法只是对这个市场的初步规范,是在亚洲金融风暴的背景下出台的法律,所有的规定无不打上风险控制和谨慎从事的指导思想。但在现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经济建设服务成为主导的观念,观念的彻底改变,必然引起制度的较大调整。 
    记者:新的证券法在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过去具体很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可能出现盲点,这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朱少平:客观地看,过去有些规定不很具体,在执行时确实存在一些难题。例如银广夏虚假披露信息一事,其责任如何追究?我认为,银广夏"出事"前39元买进的行为是属于被误导,此后的买进就不一定是被误导,这个要区分清。当然,法律不可能把每个环节都加以详细规定,但是能具体的就应尽量具体。立法要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光有必要而不可行也是不行的。投资者寄希望于通过立法解决问题是好事情,但仅有立法也不够。"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必须有人来执行,法律需要有主体的自觉遵守,需要有执法机关、社会舆论的监督。还有一个多月时间新法就要施行,这期间还有很多事要做,有关监管机关、人民法院要制定或修订一些实施办法,法律的有些规定也需要具体化,过去颁布的一些办法也需要根据法律进行调整。例如,新法对证券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手段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都做了规定,对这些规定,也有一个细化的问题。再如强化民事责任,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也需要一些制度进行配合。 
    近日,法工委和法制办召开会议,就证券法、公司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部署和安排,这说明有关部门对这个问题已有所考虑和准备。 
    记者: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大了监管权力,这样修改后,银行等机构对监管部门能不能进行有效配合,比如能否协助监管部门查封违法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朱少平:证监会是一个法定的执法机构,证券法对其地位、权力、甚至是执法程序都做了规定。现行证券法对证监会的监管权力规定得不够,在查处一些案件时,往往存在查案时当事人账户上有钱,处理时钱已被全部转走的尴尬。这次修改比过去充实了监管权力,为了保证这些权力的有效实施,法律也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这次修改之后,对于查封当事人银行账户的问题,银行机构自然会配合。目前法律规定的公安、工商、海关、税务都有相关的"查、冻、扣"的权力,有关银行都给予了积极配合;相信法律对证监会监管权力的规定,有关银行当然也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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