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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我国第一部改革创新地方法规

  录入日期:2006年3月15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符合法规的改革失败者可予免责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昨日获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高票通过,这是国内为改革创新专门设立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这项鼓励创新的法案将使符合法律规范的改革失败者免责。 
    此前已经提交讨论过的这项法案,受到了外界广泛关注。条例规定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 
    让改革创新法制化,以"特区之为,立特区之位"是深圳启动新一轮改革的亮点。此间人士认为,这正是条例的立法精神,鼓励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创新,为改革者提供"护身符"。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认为,现在,深圳在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府执政能力等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在改革路上再去"闯一闯"的条件,大胆地"闯"、创新地"试"、稳妥地推进,都是新一轮改革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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