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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治券商问题 券商融资融券风险受控

  录入日期:2006年7月24日   出处:东方早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赶在融资融券开闸的前夜,中国证监会终于发布了此前已两度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规定,券商对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作为“诊治”近年来券商问题的一帖“重药”,《办法》分别于今年1月、4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两易其稿,最终于昨天正式出台。由于首次提出要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券商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办法》一直被市场寄予“根治券商顽疾”的厚望,同时被视为“护航”融资融券业务的保障。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的《办法》在一些大原则上未作改动。

但和此前“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的是,正式的《办法》新辟“净资本及其计算”一章,对净资本的概念及计算方法作出详尽规定。在“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方面,正式文件将券商承销股票、债券、政府债券业务的风险准备比例分别调整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5%和2%(“征求意见稿”为20%、10%、5%)。另外,券商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比例调整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征求意见稿”分别为2%、1%)。

而针对8月1日将正式开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式的《办法》也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作出调整。其中,券商对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比例从1%调整为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从30%调整为20%。但10%的风险准备比例维持不变。最后,《办法》还将券商营运风险的风险准备比例从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20%调整为10%。

据悉,《办法》将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早报记者 陈其珏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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