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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终有规可循 "特殊目的"公司也有规矩

  录入日期:2006年8月11日   出处:证券日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数易其稿之后,日前由商务部牵头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经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管理总局、证监会和外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会签后已正式对外发布。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8日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规定》就“特殊目的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境内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包括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调回境内使用。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对记者表示,新规可以看作是对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一次细化修订,使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更具可操作性,不能只靠行政审批的方式,但规范的同时并不意味着过度保护并购行为,而是有针对性地防止垄断和国有资产流失。

《规定》还第一次针对中介机构提出“尽职调查”的要求,即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中国境内公司时,中国境内公司或其股东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分析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以避免境外空壳公司并购中国境内公司资产,防止中国企业资产流失。

同时,外资并购将引入股权交换方式,“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境内公司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显然作出严格规定,决策层显然希望借此清理股权并购这一“灰色地带”,中银律师合伙人雷凯表示,这一政策也将使得增加了一种除了现金收购、债权支付等之外的并购支付手段方式,可以避免采取现金收购占用资金,从而节约了收购成本。金伯生还表示,政府试图使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设置“门槛”的同时,试图加强对该领域的监管,但也同样采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办法,结合未来发展趋势,为将来交换股权的法律规定预留了立法空间。

国家发改委工业司有关人士也坦诚,其中不免由于加入WTO后,对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审批环节显失效率,如何在引入外资的同时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强自我保护之间寻找平衡,正成为政府亟须破解的全局性新课题。

改革开放27年来,外资正从中国的“资本引力”演变成碾压民族经济的“资本战车”,观察家如是说,“在逐渐主导甚至控制了国内的胶卷、日化、零售等竞争性领域后,外资开始向农业、能源、机械等基础性行业加速并购步伐,当前外商并购集中在中国关键领域的重点企业,其意图已不是单纯的商业性的合作,这一趋势的演变正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8月2日,国务院调研组一行7人开始对德国舍弗勒集团重组洛阳轴承事件展开调研可以看出这方面的端倪。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正式发布,也不得不提到发改委刚刚结束的北戴河会议。8月1日,为期5天的第29期的发展和改革工作研究班在北戴河举行。据一位参加小组讨论的地方发改委官员称,此次带有度假性质的会议,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却远没有那么轻松。其中产业经济安全议题由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外资利用司、经济运行局和各地发改委官员组成的一个小组讨论,期间由国家发改委有关专家就调研报告进行了介绍。

据有关参会人士介绍,这次会议透露出的信息表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开始浮出。中国在外资并购方面态度可能更谨慎,步调会略收紧,但许多细节,这位人士却不愿透露。“本次会议是工作研讨会,并不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会议,只是对一些有争议或认识不清的问题进行讨论,不会形成一个正式结果。”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如何界定是否垄断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成为讨论的热点之一,同时各省经贸委等讨论了一切企业在改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如职工安置、历史遗留问题等等。其中,有关《垄断法》草案不可避免地被多次提及,尤其是并购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标准也是讨论的焦点之一。在有关草案规定,“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并购将一律被禁止,草案还明确了并购各方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并购实施后,在相关市场上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并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等,以及并购原因及其带来的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的影响等。

小组讨论形成的共识是,要促进战略性骨干国有企业发展,支持和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与会者更关心有关政策的可操作性,需要相应建立如反《垄断法》等外资并购的法律,从而能继续支持对外开放方针,正确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审查只限于那些可能造成垄断的合并,避免降低市场效率。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认为,目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进行调整,该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范围将缩小,限制类范围可能也会有所变动,但主要是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五部委对洛轴之行的调研或许只是一个开端。(申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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