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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海外间接上市须证监会批准

  录入日期:2006年9月22日   出处:上海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显示,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包括中资为最大股东)的境外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二是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3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三是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直接、间接在境外OTCBB、粉单市场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约为80余家,对这些公司,监管部门尚未开展监管;同时,对于一些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境内公司,如无锡尚德、新东方等,监管部门也未进行监管。

证监会强化对境内企业海外间接上市的监管,有利于“打非”活动的展开。据了解,在目前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中,不法分子多通过向投资者渲染企业即将在境外OTCBB、粉单市场发行上市,企业原始股将因此大幅增值,借此诱骗投资者购买股份。将OTCBB、粉单发行上市纳入证监会监管,是断绝不法分子招摇撞骗的有效手段。

有关人士同时指出,目前亟待出台规范境内企业直接、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办法,对企业开展这类行为的条件、资格、程序和性质做出规定,指导和规范境内企业的直接、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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