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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先试点再逐步推开--G股公司率先试行

  录入日期:2005年11月15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征求意见

  国资管理部门正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

  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中国证监会今日起至11月22日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等三种方式作为股票来源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证监会在《意见》起草说明中表示,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股权分置改革正全面展开,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的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国资管理部门也在起草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办法,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拟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试点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对《意见》加以完善。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最近一年年报被注会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的意见,或最近一年内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以外,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在任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经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方可转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和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意见》还对行权价作了严格规定。

  (记者 闻召林 夏丽华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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