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欧美等国,集体诉讼是小股东们赖以维权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受害者都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发起集体诉讼,国外有些律师事务所甚至专以代理集体诉讼为业,上市公司一旦行为失当,很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已有相当数量的中国公司被卷入集体诉讼的漩涡。
此次出任原告代理的,是加拿大Abell Regan律师事务所(Abell Regan LLP)和Siskinds律师事务所(Siskinds LLP)。Siskinds LLP自称为加拿大第一大集体诉讼案事务所,在该所的网站上列出了目前正在代理的集体诉讼案,从产品责任集体诉讼、消费者集体诉讼到证券集体诉讼种类繁多,约有几十件。该所目前正在其网站上征集在2005年6月17日至2005年8月12日间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出售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和机构的联系信息,包括买卖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份的时间。
换言之,一旦此案被认定为集体诉讼,中石油要面对的并不仅仅是惠勒,而可能是所有因中石油在2005年6月17日到8月12日的股票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的小股东。
业内观察家指出,表面上看起来,中石油此次遇讼与此前中国公司遇到的大多数集体诉讼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均与中国公司不熟悉和不适应当地证券市场对于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的严格规定有关。中国人寿2004年上市不久就曾遭遇集体诉讼,UT斯达康2004年12月也在加州法院被起诉,新浪在2005年2月也在纽约南区地方法院遭遇同样起诉。但这些集体诉讼的起因类似,均是指责这些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没有充分或即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而此次没有进行信息即时披露的是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中石油只是收购方。
以UT斯达康遭遇的集体诉讼为例,原告指责UT斯达康在2003年4月16日至2004年8月10日期间,通过新闻稿和向SEC提交的文件报告了创纪录的业绩,预测收入和利润率继续增长。但2004年7月,UT斯达康却宣布在中国面临价格压力,同时由于供应链限制,导致高回报率的国际收入延迟确认,被迫将2004年公司盈利预期从每股1.85美元下调至每股1.65美元至1.7美元。
受此影响,7月28日,UT斯达康股价从前一天收盘的22.25美元/股下跌7.4美元,至17.85美元/股。原告还称,包括UT斯达康董事长陆弘亮在内的内部人士卖出约150万股个人股票,所得超过5700万美元。此外,公司还借此卖出1210万股股票,融资4.75亿美元。
在法律界资深人士看来,绝大多数集体诉讼都会以和解而告终,但是和解与诉讼过程极其漫长,都需要支付成本,而且对公司声誉也造成很大影响。实际上,对中国公司而言,避免卷入集体诉讼的关键,是要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因为成熟市场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处罚都极其严格
漫漫诉讼路
《财经》获悉,在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中代表中石油集团的OHH律师事务所(Oseer,Hoskin&Harcourt LLP)将代表被告。Siskinds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米特雷拉斯克瑞斯(A. Dimitri Lascaris)对《财经》记者表示,除了惠勒在阿尔伯特省高等法院起诉,在安大略省法院也有一起针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已通过律师表示,中石油勘探总公司、中油国际和中石油集团认为,他们不受加拿大阿尔伯特法院或安大略法院的司法管辖。
目前,中石油对于未来的诉讼前景判断乐观。中石油集团法律部一位官员称,原告惠勒的行为属“勒索”,并断定,“他绝不可能从中石油拿走他想要的东西。”
加拿大FMC律师事务所(Fraser Milner Casgrain LLP)驻卡尔加里合伙人布莱恩(D. Brian Foster)介绍说,按照加拿大的法律,集体诉讼官司从法院受理、听证到最后判决,耗时往往经年。中石油即将面临的漫漫诉讼之路才刚刚开始。
法院是否认定此案为集体诉讼,将是中石油面临的关键考验。根据阿尔伯特集体诉讼法案,原告需要向法院提出要求认定为集体诉讼。认定听证有时需耗时数月。
曾经代理过多起集体诉讼的布莱恩称,认定一项诉讼为集体诉讼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揭示了起诉的原因;二,存在两人或以上的可确定的集体;三,潜在的集体成员的起诉提出一个普遍问题(common issue);四,集体诉讼将是公平和有效了结该普遍问题的最优方式;五,依据法院的意见,存在有资格作为被告代表的个人,可以公平和充分代表整个集体的利益。
对被告而言,在此阶段,最重要的是证明案件作为个别问题(individual issue)的重要性胜过普遍问题,以此说明集体诉讼不应成为首选的程序。
“此案中被告不可能不应诉。”布莱恩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认为,“至少针对阿尔伯特公司,起诉声明中的主张与和解书中对事实的承认部分,看起来提出了一个普遍问题,可能支持法院认定该案为集体诉讼。”
由于被告提出司法管辖权争议,原告律师季米特雷表示,可能需要先花几个月时间解决被告提出的司法管辖权问题,随后再会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他同时表示,虽然打算尽一切努力使法院在2007年内完成对认定申请的判定,但是很有可能这要延到2008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石油及其附属公司的内幕交易是否给哈萨克斯坦的小股东造成了损失,是界定中石油及其附属公司在此案中责任的关键所在。
根据阿尔伯特证券法案第207条,拥有未披露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一方对原告负有责任。按规定,“任何与上市公司处于特殊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一旦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知悉涉及上市公司未披露的重要事实或变动,将有责任对由于该交易而造成损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卖方或买方进行赔偿。除非该人或企业能证明在交易时并不知晓内幕消息,或者交易是由于配股、法律强制等特殊情况。”
第207条还规定,在确定损失时,法庭需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形:如果原告为买方,被告购买股票支付的价格减去所认定的上市公司重要事实或变动全面披露日前20个股票交易日平均价;如果原告为卖方,所认定的上市公司重要事实或变动全面披露日前20个股票交易日平均价减去原告出售的价格。
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已经无法查到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股票信息,该公司已于2005年11月下市。但原告代理律师季米特雷表示,其它的原告成员可以通过从经纪商处获得信息来确定,在认定申请中会提交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细节。
不过,对于原告寻求的1000万加元惩罚性赔偿请求,布莱恩表示,与美国不同,这种赔偿在加拿大并不普遍,一般数量也不大。“很少看到加拿大的法院在商业纠纷中判决处罚性赔偿。”
当然,这场声势骇人的集体诉讼也完全有可能以和解方式了结。按照法律,和解也需要法院参加,关于和解的重大条款的通知应传达给潜在的集体诉讼成员。布莱恩表示,大部分集体诉讼案都会以和解告终。各方经常利用中间人来帮助和解。“从现在起,大约18个月至两年内,不太可能进行宣判。”
这一事件无论对中石油集团,还是其他在境外有投资的公司,都是一个预警信号。
2005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曾对外界表示,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据《财经》记者了解,国资委正在制订相应的境外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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