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0日,普华永道(新加坡)古柏会计公司受新加坡证券交易有限公司指派,根据《新加坡上市公司规则》第704(12)条规则,作为特派审计员调查中航油(新加坡)在石油交易中遭受巨额亏损的有关事宜。普华永道审查了大量中航油(新加坡)的文件,包括上百万封电子邮件和上千份主要文件,调查了与该公司有过接触的公司,采访了许多能够提供相关信息的个人,更主要的是,普华永道在报告中显示,他们采访到了陈久霖和荚长斌。
历经半年的调查,普华永道的报告认为,中航油集团、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各级管理层在知情的情况下未能正确、及时地做出处理,是导致巨亏的重要原因。
荚长斌不知道投机交易吗?
根据普华永道的报告,中航油(新加坡)的期权投机交易自2003年3月28日就已经开始了。尽管中航油(新加坡)的两位独立董事都承认他们一直都知道公司在从事期货和掉期的投机生意,他们也知道公司从2004年初就开始从事期权的交易活动,但是中航油集团的提名董事荚长斌、李永吉和顾炎飞都声称他们对中航油(新加坡)从事的石油衍生品的交易,包括期权交易一无所知。
一位中航油集团的内部人士对此显然很气愤,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怎么可能呢,这样推脱责任的方式很幼稚和可笑。”
普华永道在经过艰难的调查后也注意到,在中航油(新加坡)的年度报告里、董事会的讨论中以及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上,都公布了该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等投机交易的情况。
荚长斌在接受普华永道的质询中承认,中国证监会是不允许国有企业从事衍生性证券交易的,只允许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而且还必须首先从证监会获得许可证。
2002年3月,中航油(新加坡)在网上公布了招股说明书,但中国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在从事期货和掉期的投机生意,立即批评了中航油集团,认为中航油(新加坡)没有获得批准就擅自从事石油衍生品的交易。
对于中航油(新加坡)进入投机领域,普华永道报告认为,2000—2003年,中航油(新加坡)从有形石油交易和飞机燃料采购中所获得的总利润以及利润幅度整体都在下降,同时它的飞机燃料采购业务的佣金也削减了40%。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公司开始更多地强调其他领域的业务,比如衍生性石油交易。
遭到中国证监会的批评后,中航油集团要求中航油(新加坡)向总公司提交一份自我批评报告,之后由总公司转交给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石油衍生品的交易活动,限制其在衍生品证券交易中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但它可以申请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荚长斌告诉普华永道的调查人员,公司董事会和他指示公司立即停止衍生品证券的交易活动,但这种指示“以口头传达”,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发出。
2002年10月左右,中航油集团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在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许可证。该许可证于2003年3月发放。随后中航油(新加坡)通过一封标明为2003年6月1日的信件获得了总公司发放的二级许可证,可以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但显然,中航油(新加坡)并没有做一个“乖孩子”,虽然受到证监会的批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仍然继续从事国家禁止的石油衍生品的期权交易。
更关键的是,普华永道报告披露,这个事实在中航油(新加坡)2002、2003年的年度报告和董事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中都被披露出来。同样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2月18日该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上以及公司在2004年4月发布的《财务报告》中(也是《2003年年度报告》中的一部分)也披露了公司在从事期权交易业务。
所以,普华永道认为,2004年年初,公司董事(包括中航油集团的提名董事)已经知道或者说应该知道公司仍然在从事石油衍生品方面的期权交易,但公司董事会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他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这件事情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荚长斌,有很多机会获知公司仍在从事石油衍生品的期权交易的情况,因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他的职位和职责使得他都有可能掌握此情况;而且由于非执行董事李永吉知道期权交易的事情,而李在中航油集团中就是负责向荚长斌直接汇报情况的。
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能够发挥监督作用的独立董事也成了“摆设”。因为没有人告知独立董事有关2002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样也不知道荚长斌是否要求公司停止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的情况。
谁隐瞒了真实的信息?
今年1月5日,美国三家律师事务所代表购买了中航油(新加坡)股票的客户向联邦纽约南区法院递交了针对中航油(新加坡)的集体诉讼状。在他们联合起草的诉状中称,他们之所以提起诉讼,是由于被告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条款”的相应规定:“对任何重大事实作不实陈述或者省略必要的按一定情况下应予以表达才不会引起误解的重要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原告方认为,中航油实际存在的不实陈述行为使得合理的投资者作出了错误判断;而原告的交易又是在真相披露之前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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