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原告方还起诉了中航油的高管——董事长荚长斌和首席执行官陈久霖,认为他们利用职位而操纵季度财务报告等公司文件,并隐藏了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根据已披露出来的事实,随着2004年油价的不断攀升,中航油(新加坡)的追加保证金也不断增多。当2004年10月初油价飙升到历史高位时,公司经过1月、6月和9月的三次挪盘之后所承担的风险暴露无遗。当时,公司动用了所有能用的金融手段和现金资源来支付追加保证金。
普华永道在调查中也最终发现,至少从2004年10月9日到11月27日,也就是从陈久霖正式向公司董事长以及其他集团提名董事报告事情真相那天起,就没有人向公司独立董事、外部审计师、证券交易所以及公众公布公司所面临的财政困境,与此同时,公司的股票交易仍在进行。独立董事、外部审计师、证券交易所以及公众知道此事件,已经是7个星期以后了。
2004年10月9日晚22时,陈久霖向总公司执行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关于解决巨额账面亏损问题的请示》的求救报告向集团表明:由于油价急剧上涨,公司面临巨大的亏损,按照当时的高油价来算,亏损达到1.8亿美元;如果情况无法控制,公司将面临着清算的危险。陈久霖当时提出,公司需要1.3亿美元资金来支付追加保证金,但如果油价上升到55美元/桶,就需要2亿美元资金了,而且损失将达到5.6亿美元。
在求救报告中,陈还强调,如果公司能够及时支付追加保证金,那么未实现亏损将可以下降,当油价下跌时,甚至可以完全消除;如果公司无法及时支付追加保证金,那么交易对手可能会动用法律手段起诉,届时将导致公司最后被清算;公司将很快对外公布财政状况。根据新加坡的惯例,未实现亏损也必须公布。如果公司真的将事实公布,公司将面临着同样被清算的命运。
2004年10月11日,陈久霖又向总公司递交了一份更加深入的报告。称如果将公司的损失公布,会不利于将公司从目前的困境中解救出来,因为公司的股价会崩溃,公司也将被清算。因此陈久霖督促总公司不要公布亏损,并且将此事的讨论范围仅限于总公司执委会和财会部门。
而另一方面,中航油(新加坡)第三季的财报按照计划应该于2004年11月发布,但后来的事实证明,陈久霖试图隐瞒真实信息的建议显然影响到了总公司高层。当年11月12日,中航油(新加坡)2004年第三季度的财报公布,声称公司仍然盈利。同一天, 公司仍对外宣称,公司“大有前途”。
直到2004年11月30日,中航油(新加坡)的亏损情况才向股东发布公告。普华永道报告中认为,这期间,公司有多次机会发布上述公告,比如在中航油集团出售其持有的15%的股份时(2004年10月20日);在公布三季度财报时(2004年11月12日);在中航油集团取消支持公司收购新加坡石油公司的股份时(2004年11月24日)。但每次机会都被错过了。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母公司的中航油集团也并非无所作为,其在2004年10月10日立即成立了危机处理小组。该小组由陈久霖负责,成员包括非执行董事李永吉、顾炎飞和总公司新闻发言人边辉。荚长斌也在调查中承认,从2004年10月10号到11月28日,总公司的执委会总共召开了11次特别会议来寻找途径克服危机。
“但现在看来,至少在信息披露上,他们选择了一条错误途径。”那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总公司内部人士说。
至为关键的股权配售
2004年10月16日,位于北京朝阳区马甸附近的中国航油大厦召开了一场重要的紧急会议,这是一次几乎所有中航油集团公司高层都出席的党政联席会议,目的依然是研究如何找到解决中航油(新加坡)巨亏危机的办法。
记者很难更详细了解到当时会议的具体情况,但很显然,这次会议后集团高层达成了某种共识。
因为,随后的10月20日,中航油集团公司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把集团所持有的75%中航油(新加坡)股份中的15%通过德意志银行提前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德意志银行以每股1.35新元的价格,把该15%的中航油股票配售给了50多名投资者,配售价格比市价低14%。中航油集团公司筹得1.07亿美元。
中航油集团在配售股票时表示,集资是为了资助收购活动。然而根据陈久霖去年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交的宣誓书,中航油集团集资的目的,是要协助公司补交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暗中用于补仓。
而此时,包括荚长斌在内的集团高层显然已经知道了中航油(新加坡)的亏损情况,但在配售过程中,中航油集团并没有披露巨额损失的情况。
事后,协助中航油集团配售股票的德意志银行也公开表示,它是在前者保证公司财务状况健全的情况下安排配售计划的。银行在承接这项交易之前对该公司进行了审核,并审问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当前是否有任何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或财务状况构成显著的影响,而对方的答案令德意志银行有信心去执行这次股票配售。
在完全处于被蒙蔽的状态下,获得中航油集团配售的投资者也很快发现自己被“涮”了,这是一次不折不扣“欺骗投资者的配售”。
事实上,在2004年10月9日陈久霖给集团汇报有关巨额亏损的报告中,即提到了上述配售的办法。这份报告里,陈久霖给他的上级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中航油(新加坡)和总公司之间签署一项协议,将期权的持仓以一种“背靠背”的方式转到总公司名下,这样公司的账目显示就不会亏损,当然也就不会受到影响;二是接管期权的持仓量以后,总公司可以监控市场,并运用合适的方法来削减损失,甚至有可能将损失削减为零;三是如果必须实现亏损,为了保证总公司不承担损失,总公司可以将中航油(新加坡)的部分股权出售给战略投资者,但同时总公司仍然保留为公司最大的股东。
很明显,第三种方案引起了集团决策者的最大兴趣,并做出了一个明显有违法风险的决定。他们似乎忘记了,在严厉的新加坡《证券期货法》面前,这种明显欺骗投资者的内幕交易行为,肯定会要有人为此受到惩罚。或许他们根本不相信,作为中央企业的中航油集团和有司局级行政级别的高管“干部”,会因此而受到异国法律的审判和制裁。
来源:《商务周刊》 王强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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