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认为,能为微小企业和小额贷款需求者提供最好服务的还是“草根金融”,就是社区金融。为了降低成本,他们可以依靠社区的人际关系对借款人有个了解。因为微小企业和农户没有标准的财务报表,没有标准的信息披露。
现在社会上总在呼吁,政府要出钱成立担保公司、担保基金,以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政府的财政资金如果想支持哪个行业、哪一类企业,可以用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或是以贴息的方式来分担一部分金融风险。这是财政杠杆对金融杠杆的促进,但这不能是普遍性的。如果说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都要靠政府的担保公司、担保基金,风险都集中在政府,那么市场经济是难以形成的。
第四,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由谁来提供?从理论上讲,可以有3种 方法:一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国际上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可以在大银行下设小额信贷部或者小客户信贷部。二是可以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门的小额贷款组织。成立这样组织的人应该相信,自己有获取小额信贷对象信息的便利,能够很好地管理客户风险。三是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我们的金融监管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但如果监管过度的话,会抑制社会正常的金融往来。金融监管格外要监管的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因为他经营的是社会公众的钱。如果个人或企业把自己的钱借给别人,就应该受合同法与高利贷法的制约。只要在利率上遵守不放高利贷,在借贷行为上能够按照合同法约束彼此的行为,就应该是被允许的。
吴晓灵强调指出,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的关键问题在于公共政策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应该从以下4个方面来完善小额信贷与微小企业贷款的融资环境。
一是利率市场化。在这个问题上,人民银行基本上已经做到了。但对农村信用社放款,我们仍设定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两倍。如果农信社改革推进得比较顺利的话,我们就应该研究一下,是不是该把利率放得更开一些。
二是法律环境。真正影响小额信贷发放的可能有这样几方面的法规:首先,贷款原则上不要过多强调担保。过去,因为金融秩序混乱造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因而我们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一般都要求担保。特殊情况下,如果认为企业有还款能力,则可以不用担保。这种做法把商业银行引到了一种偏离的方向,过分注重担保物、抵押物和第三方担保,而忽略了对借款人本身的现金流这个第一偿还能力的审视。其次,改善我们的监管办法。刘明康主席已经讲了,为了促进微小企业的贷款和小额信贷的发展,银监会将审视所有的监管法规,凡是不利的地方要做适当调整,而且要研究对于微小企业和小额信贷的专门法规。- - - - - - - [7] [8] [9] [10] -
再有就是《物权法》和《破产法》。我们现在的担保只能是不动产的担保和一些有价证券的质押,但是动产抵押和质押还不行。《物权法》正在修改,我们希望能够把动产的抵押与质押修改进去。同时,为了很好地保护债权,《破产法》也应该优先保护有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债权。另外,为了让民间借贷有正常的途径,不要让他们扰乱金融秩序,我们应该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在香港有《放债人条例》,企业和个人可以放债,但是放债的资金来源怎样、行为怎样,《放债人条例》都有规定。我想,如果我们允许民间放债,最好也制订一个《放债人条例》,根据这个办法来规范民间金融。
三是必须建立信用环境。尽管借款人的信用如何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贷款机构内部信息处理的问题,但是,在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的情况下,靠单个银行或企业难以解决融资问题。因而,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政府都应该有责任有义务为信用环境的建设做自己的努力。
四是如果允许小额信贷发放,我个人认为,用民间自律的方式来约束行为,对小额信贷实行登记管理则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南非的经验可以借鉴。南非有一个《高利贷豁免法》。当地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利率超过21%,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这是违法的。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发放5000美元以下贷款,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交登记费就行。登记时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最高为50兰特(按照去年南非的汇率,5000美元大约合3万兰特)。有一个这样的登记系统,社会就知道谁放款了,至于利率是多少,只要登记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因而,正规金融也可以发放高于21%利率的贷款。如果能把民间借贷通过法律的方式、登记的方式、自律的管理方式规范起来,给那些想合法经营的人以一个正道,就能够把一些恶意欺诈行为、恶意高利贷的行为孤立起来,我们打击它的时候便会更加容易。
微小企业融资难症
传统补贴战略向市场战略转移
20年前,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世行提出了以财政补贴形式向微小企业贷款的传统战略。这种战略也是中国政府一直采用的。但是,多年来世界各国的实践反复证明,这种提供低利率贷款的传统战略,并没有解决银行对小企业“惜贷”的问题,反而抑制了可持续运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培养了“赖账文化”,扭曲了金融市场。
世行经济学家亚历山大·弗莱明和世行高级金融部门专家王君认为,补贴战略适得其反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对小企业放贷面临的高交易成本和高风险无法用低利率去覆盖,因此,希望依靠补贴来满足大多数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不现实的,因为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总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小企业融资新战略应运而生。
弗莱明说,新战略把侧重点放在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上,向有利可图可以持续经营的中小企业贷款,并增加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强化金融机构为小客户服务的能力。他认为,重中之重就是放开利率,放弃诸如指导性贷款等政府直接干预的做法,小额贷款必须要有更高的市场化利率,只有这样才能让银行有利可图。
高利率在中国也是行得通的
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认为,银行在亏损的条件下长久地发放微小贷款,相当于“自杀”,高利率是银行可持续发放微小贷款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一笔小额贷款的利润,难以覆盖相对较高的贷款固定成本,利率必须高到可以覆盖从人员开支、行政开支、贷款损失准备、呆账核销等一系列成本。不仅银行需要高贷款利率,小企业也可以承受高贷款利率。王君解释说,对于微小企业来说,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资本,就能够获得比大企业高得多的边际利润(有时能高达800%),其贷款利息也仅仅占到其生产成本的一小部分。那些从来没有机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借款人,能够利用获得的资本创造出远远高于大企业的边际利润。因此,利率虽高,但他们有能力承受。而且,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能够及时、可靠、方便地获得资金才是最重要的。
- - - - - - - [7] [8] [9] [10] -
王君举了一个例子:“我曾在哈萨克斯坦遇到过一位做生意的俄罗斯妇女,她接受了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一笔小额贷款,贷款年利率高达25%,可她还是非常满意,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商业银行贷款,她就必须借高利贷,要支付60%的年利率才能获得急需的资金。”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不可能在长期亏损的条件下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因此,要开展商业可持续的中小企业贷款,商业银行必须设法覆盖成本与风险。如果采取这一做法,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成功案例的经验来看,存贷款的利差至少要在10个百分点以上,才能够覆盖成本和风险。这意味着中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应在15%左右甚至更高。我国的微小企业能否接受这一水平的利率呢?王君的回答是肯定的。根据他的研究,小企业对利率不太敏感,能够承受高利率。因为每增加一个单位的资本,他们就能够获得比大企业高得多的边际利润,贷款利息仅占生产成本的很小一部分。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可靠、方便地获得融资,而不是关注贷款价格。
政策层面的支持是创建良好融资环境的关键
去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区间浮动作出规定,这为中国开展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和微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银行仍然没有充分利用这一自主定价的有利条件。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对6家省金融机构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调查的38家金融机构中,对“如果上浮利率,是否会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这一问题持“肯定会”或“可能会”的仅有14家,而回答“与利率无关”和“不会”的为21家和3家。为什么利率高了,银行还是不愿意对小企业放贷呢?
王君说,认为放开利率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有失偏颇。利率只是促进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在制度不变、激励机制不变、银行的核心信贷技术缺乏的前提下,单纯提高利率会造成逆向选择,使那些想还款的人因为利率高而不来借钱了,而想赖账的人还是会不还,银行就会面对一大批烂客户。
同时,放开利率并不等于在利率方面的障碍就没有了,障碍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高利贷的一种界定。二是更为复杂的心理障碍,人们普遍认为,以高于某一限度的利率发放的贷款就是高利贷。不应该简单地把高利率与高利贷划等号。实际上,只要借款者能在偿还贷款本息之后仍有利润空间,利率就不是高利贷。
在具体操作上,王君和一些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认为也存在困难。由于大、小客户业务在授信方式上有差异,银行对大企业主要采用的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方式,主要依赖硬信息,如财务报表法、资产基础法、信用打分法等。而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不可能利用资产负债表来分析信息,很多企业甚至缺乏正规的财务报表。因此,对他们采取的授信方式应该是以关系为基础的,主要依赖软信息。而处理对外部环境依赖相对较低的软信息需要更多的人力,银行不愿意这么做。
王君认为,银行监管当局在促进微小贷款方面可以大有作为。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可以为微小贷款提供良好的法律框架和司法环境,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内鼓励银行调整战略定位增加对微小企业贷款,既可以通过现有银行,也可以允许成立专门的微小贷款银行,从而使得微小企业也能获得诸如保理和租赁一类的融资服务。
此外,目前中国在公共政策和环境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利因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研究员徐忠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沈明高的调查分析,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政策歧视,以及现行《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有关足额抵押担保,尤其是贷款终身责任制的规定,使多数银行对发放小额贷款“望而却步”,他们不敢冒哪怕1%的风险去放贷。同时,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中,只能付息不能还本的比例较高,在不发达的四川、宁夏等地更是高达50%左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放贷积极性。
- - - - - - - [7] [8] [9] [10] -
信用担保机制并非灵丹妙药
世界银行集团IFC中国项目开发中心金融和政策改革部经理赖金昌则表示,由于中国现存的担保交易框架有重大缺陷,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太窄,担保物权的设立太繁琐,使得贷款人实际上不能接受应收账款作为担保,不能在一般描述性资产、变动资产和未来资产上设立担保,也不能在整个企业之上设立担保。由于缺乏完善的优先权原则,使得信贷权人的优先权不确定,加之担保权益备案系统是分割的而且费用高,所以,在中国,动产不能方便、经济和安全地作为担保物,大约55%的资本存量无法用于借贷。贷款人基本上只提供债务融资:纯信用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和抵押物为房地产的抵押贷款。微小企业只能有限地获得保证贷款和不动产抵押贷款。
世界银行学院高级经济学家樊启淼提出了“信用担保是解决商业可持续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工具吗”的质疑。他分析,使用信用担保计划可能会增加银行和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减弱信用道德——银行会由于担保的存在而放松对贷款进行适当的监控。信用担保计划增加了整个系统的交易成本——无论是贷款人、借款人、担保机构还是政府。而且,信用担保计划需要很高的启动成本,风险很大,通常依赖于补贴,并且需要持续的外部融资,有可能造成额外的市场扭曲,维持市场的不完善以及信用信息的不足。他指出,目前尚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信用担保计划是有效的,而且国际上大多数信用担保计划都没有达到目标——增加中小企业贷款。
王君也表示,信用担保机制并不是灵丹妙药。需要对信用担保机制做出具体分析,审慎设计。他说,在中国,担保机制曾经被用于绕过利率管制,这有可能削弱激励机制和加剧赖账文化。国家再保险机制还使风险可能过度集中在中央政府,于是,如何通过审慎监管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就变得迫切起来。
这要求改革担保交易制度,建立现代担保交易制度,使贷款人能方便、安全和低成本地接受动产担保。
融资来源应多样性
王君还提出一个观点,微小企业的融资来源应该具有多样性,比如,私募股权、股票市场、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赊账等形式,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得到资金。由于微小企业的定义宽泛并存在差异,那些接近高端的微小企业也许是银行追逐的客户。
他强调指出,银行争抢“高端”客户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不一定赚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纷纷追逐大客户,很容易使信贷集中比例超过监管机构的要求。同时,在向大企业发放的贷款中,如果有一笔失败,银行这一年就可能白忙活,风险很大。其次是银行向大企业放款的谈判筹码很小。例如江阴的一家有名的特种钢厂,在全国范围内只能算是中小企业,但在当地就是一家大企业。当地的农村信用社想方设法与国有银行争夺这个客户,说明他们其实根本没有资格与企业谈判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往往比基准利率还要低10%”。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小企业数目多,向他们放贷的银行风险是分散的。从根本上说,贷款风险并不大。
中国银监会三部主任王兆星评论道,在不久的将来,微小企业融资会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需求方来看,微小企业经营中需要资金,而更多的是一些没有经营记录、信用记录的小企业的创业资金需求,这些大的潜在资金需求,往往得不到银行的支持。从供给方来看,应开拓现有的商业银行存款来源,鼓励资本市场来源、风险投资基金的介入,还可以考虑吸收国际市场资金,或者由银行发行债券,即从多渠道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