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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政策回顾

  录入日期:2005年9月17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三、 对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态度

1997年以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大多针对国企而制订。

97红筹指引中,就字面表述而言,并看不出民营企业是否所指对象。即使在法律界,亦有不同看法。海外有一种观点认为,97红筹在酝酿阶段,只指国企而言,而该文件出台后,有关人士在解释中,把民营企业也包含在内,即境内企业都是适用对象。

至于《证券法》颁布后,如前所述,显然将民营企业包括在内了。

这也并不奇怪,因为97年前境外上市企业,绝大多数为国企。在当时民营企业能够上市的,均属特例。政策上未有更多的关注。

1999年12月“裕兴事件”,触发了这一敏感话题。1999年12月初,中证监副主席高西庆表示,只要本质是大陆企业,其境外上市就必须获得中证监批准。香港联交所高级执行总监霍广文随即作出表态:如大陆企业不符当地法律,联交所不会批准其上市。

至2000年2月18日,中证监对作为裕兴事件主角的中国律师作出处理,使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经中证监审批成为共识。

四、 中证监对绕道上市的态度

在1993年和1994年的有关文件中,境外造壳上市(即绕道方式)只是众多境外上市途径中的一种。政策方面并无特别之处。只是均需证券监管部门审批。

九七红筹批引中第三条规定:

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但这一规定中,对企业大股东转为境外身份,成立境外公司,进而收购或置换境内资产,实现境外公司以境内资产及业绩上市的,并无明确规定。

于是97年后,特别是1999年开始,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这一方式“绕道”上市。裕兴事件,也促使中证监对这一上市方案作出明确表态:“鼓励直接上市,不提倡间接上市,更反对绕道行为”。之后,2000年3月,中证监对网易等公司的绕道企业指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中国政府会作出反应”。综上所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均应报中证监审批。而中证监也在采用越来越市场化的政策。2000年5月,维达纸业以境外造壳方式,通过了中证监批准,成为裕兴之后成功通过中证监的第一家。

    2000年6月22日,中证监颁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规定。这一通知成为境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遵循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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