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约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因素 制约我国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也不容忽视,正是这些因素造成了我国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研究开发投入水平低,创新激励机制欠缺以及难以形成创新产业群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制约因素主要有:(1)政府职能还未到位。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即是市场监管,而目前越位、缺位现象相当普遍。滥用职权固然使中小企业饱受侵权之苦,但“缺位”又会造成市场失序,很难使企业愿意在技术创新方面下工夫。 (2)法治体系仍不健全。制度重于技术,相对于传统企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对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保障度要求更高,因为与高投入、高成长、高风险、高回报相伴的,必然是大量物质利益方面的纠纷,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协调就会导致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剧增。而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人治为核心、以“官本位”为特征、缺乏法治的传统政治文化,也制约了人们对技术创新的追求,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融资环境亟待改善。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不够规范,缺乏经营的历史记录及贷款记录,加之无形资产比重大,固定资产比例不高,普遍缺乏抵押品,现行银行的审批手续又过于复杂,资信评级方式很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这使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信贷资金。至于各种直接融资方式,也不是科技中小企业容易问津的。而宏观层面,以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在资金分配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金融体系,已经严重制约了普通企业的发展,更难于满足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对金融的特殊服务需求。 (4)服务体系有待培育。为中小企业服务带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特征,我国长期搞计划经济,公私不分的现象很严重,现实生活中两者互相“侵犯”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中小型高技术企业服务的科研机构效率低下,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而推向市场又使其公益性质受到很大影响。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还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独立性较弱,很难为企业提供及时到位的服务。民办的非营利机构刚刚起步,为企业服务还非常有限。至于营利性中介机构则依然与政府藕断丝连,一定程度还要靠政府的权力维持生计,市场行为很不规范。 (5)文化环境不够宽松。这主要是指缺乏容忍失败的创新氛围。“成者为王,败者为寇”可说是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不仅嘲笑失败的现象俯拾即是,而且嘲笑的范围和领域极其宽广。尊重失败对于科技创新极为重要,在商业领域同样很重要。个人不能接受失败,社会不能容忍失败,是我国企业缺少技术创新的重要文化因素。 此外,我国长期以来依靠外延扩张、投入过多而形成的高速增长态势,数亿尚待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大军所形成的成本过低的劳动力市场,以及儒家重人伦不重科学的历史文化传统,都构成了一些企业不思进取、不重视技术创新的宏观背景。 四、促进和扶持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促进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发展方面的经验可以给我们不少的启示。中小型高技术企业作为高技术企业的一部分,可以得到这些国家政府高技术产业政策的支持,作为中小企业的一部分,可以得到政府中小企业政策的支持,而作为高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叠加,还可以得到政府专为鼓励中小型高技术企业政策的支持。不过,这些政策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还是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首先,政府要当好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即通过严格的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使“谁受益谁付费”的市场经济原则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也尽可能发挥作用,减少一些它的外部效应。其次,弥补市场的缺陷。当“守夜人”的职能并不能完全消除技术创新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的时候,通过各种手段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同时也并不破坏市场机制。第三,政府各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许多资助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计划往往由多个政府部门同时参与,利用各种计划提供的资助“平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第四,各级政府的职能也有明确合理的分工。中央政府的重点是资助外部性和风险较大的前期研究开发,而地方政府则重在提供良好的环境。第五,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非常到位。对提供服务的公立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性中介组织等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政府分别进行不同方式的规范。最后,政府采购是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强大推进器。 目前,我国鼓励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需要向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创新体系方向迈进。“十一五”期间,除继续抓好以往各项政策的落实和配套,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外,还应针对制约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在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和创新、开拓融资渠道以及提高高新技术园区质量等方面多下功夫。 1、政府要提供优质服务 要防止市场监管部门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对中小企业权益的侵害。政府要学会市场管理,保护好知识产权,完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打破地方和部门保护,这是政府干预高新技术政策的基础。要开展便利化工作,为每一个希望成为小企业家的科技人员创造建立小企业的必要条件。要为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提供方便和必要的资助。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科技型企业认证制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调整科技资助战略,从直接资助商业性研究开发转变为资助共性技术的开发,从资助单个企业技术开发转向支持企业与院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开发,从注重支持大企业内部技术中心转向支持面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中心。政府在采购军工、办公自动化等高新技术产品时,也应尽可能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中小企业。 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离不开服务体系的支撑,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为中小企业的服务中来。政府应为市场化程度不同的服务机构提供不同的扶持措施和相应的法律法规。 2、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和创新 高新技术虽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但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却具有明显的私益性。而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发展比其他企业更加依赖于产权制度,因为越是高成长的企业,其收益越是应有明确的归属。产权不清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无时无刻不在危及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发展的根基。因此,这个问题不解决,研发投入、创新激励等问题都无从谈起。 产权制度改革既要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产权不清问题,还应包括产权制度的创新。要探索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内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让创新者对自己创造的效益拥有支配权,以激活优秀科技人才蕴藏的巨大知识财富效应,例如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尝试建立股票期权制度等。 3、进一步开拓投融资渠道 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高成长性和高风险性特征,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特殊的融资体系。因此,在重点解决中小型高技术企业权益资本的同时,也要解决它们的债务融资问题。 可集中力量在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新区进行一系列金融创新的试验。例如,从法律上解决风险投资不能实行有限合伙的问题;允许民间股份制金融机构从事地方性信托业务,并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上融得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以用于不同期限的投资;改组现有银行机构,组建一批投资类金融机构,在少数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组建若干政策性的专业投资银行(公司);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投资发展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划;允许柜台交易;进一步扩大间接融资渠道,改善银行业服务,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尽快设立国家级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4、提高高新技术园区质量 我国很大一部分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因此,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把科技园区建设好,可以做到事半功倍,为中小型高技术企业提供一个相对较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突出重点,收缩战线,集中有限的力量,增加投入强度,力争用五到十年时间办好三五个接近世界水平的高新区,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西安和深圳等地可作为首选地区。应突出比较优势,使高新区富有个性特色,在一个园区集中部署一些关联度大的科技研发企业,使其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得到充分发展,增强园区的整体优势。园区建设的规划标准不宜过高,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本,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改进高新技术园区的管理,探索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园区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文章来源:宏观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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