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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法制环境研究

  录入日期:2005年9月10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证券立法中应当重视来自各个利益团体的意见,并应有法律专家、学者的全程参与。为切实了解证券法律执行效果并为适时修改法律提供有效帮助,建议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资本市场法律运行绩效评估机构(LEA)。在市场层面,建议在证券业协会下设资本市场法律运行效果反馈机构(LRA)

  从五方面构建与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相适应的法制环境

  完善法制理念

  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前提在于良性的法律制度安排。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已经全面暴露,此时彻底反思并重构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都骤然提升。

  本课题认为,妥当构建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必须遵循如下法制理念:

  第一,均衡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的证券市场生态环境,应当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终极目标。证券市场良性的法制环境一定要使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得到均衡、和谐的保护和发展。所有足以影响证券市场利益分配的主体,其行为都应纳入市场检验和法律调整的轨道。

  第二,降低法律供给成本,增强法律供给动因,应当成为构建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着力方向。一项法律制度安排,要获得预期效果,不可避免地要支付立法成本和法律实现成本,后者指的是需要执法和司法机关的资源投入。就我国证券市场而言,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面临法律供给动因不强、成本过高的严峻挑战。有必要在体制内增强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供给意愿,降低法律成本。

  第三,信守有限法律,注重持续执法,有机协调法律刚性与执法弹性,应当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基本品格。证券市场法律运作的终极目的,并不在于揭示真理,而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和消弥纷争,最终实现证券市场的平稳和健康发展。因而,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必须在刚性和弹性之间保持妥当的平衡。执法和司法机关处理纷争必须具有一定的张力,注意综合运用和解、协调、仲裁等非诉讼途径。

  第四,合理配置立法权限,避免立法部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结构性特征。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必须妥当审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市场自律规则的层级配置,使宏观、中观和微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体系有机协调。

  第五,正视而不回避证券市场潜规则,内化其社会成本,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优化增量。中国证券市场中不仅存在着法律法规等显规则,还存在着关系网络、控股股东主导下的关联交易、司法地方化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宽囿甚至纵容等潜规则。我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构建,不能照搬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法律规则,还必须对市场潜规则予以妥当的回应。否则,缺乏法律的人文基础,看上去再美的立法也只不过是空中楼阁。

  完善证券立法

  首先,立法机制民主化。证券立法中应当重视来自各个利益团体的意见,并应有法律专家、学者的全程参与。为切实了解证券法律执行效果并为适时修改法律提供有效帮助,建议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资本市场法律运行绩效评估机构(LEA)。在市场层面,建议在证券业协会下设资本市场法律运行效果反馈机构(LRA)。以便对资本市场法律及时进行评估和提出修改建议。

  其次,法律体系配套化。一套衔接紧密、体系严谨的证券法律体系,能够避免法条指引落空,切实实现立法目的。在法律适用中,证券法体系化的方法提供了按图索骥的便利以及通过解释和补充使该法功能得以实现的模式。目前,我国证券法律规范的配套性相对较弱,需要完善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中心的证券法律制度体系。

  再次,关键制度核心化。证券立法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使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公司治理、鼓励市场创新和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等核心制度得以有效落实。

  完善证券执法

  首先,随着以主体多元化和结构多层次化为导向的证券市场变革的推进,政府应考虑将发展职能逐渐让渡给市场,以化解多重角色冲突的困境。

  其次,理顺执法作用机理,增强执法效能。为克服执法的滞后性,需要建立执法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以取得良好的惩戒效果。同时,还要提高执法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第三,优化执法权力分配机制,发挥自律监管职能。在我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行为面临体制和资源的种种制约。为提高执法效能,必须注意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功能,并从制度层面优化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权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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