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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法制环境研究

  录入日期:2005年9月10日          【编辑录入:本站网编】

 

  完善证券守法

  第一,奠定人文基础,培植崇法意识。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应以自然和理性为依归,既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又尊重社会共识,并听取各个不同利益阶层的合理意见,以增强法律的市场基础和社会认同感。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证券市场要具有核心竞争力,也必须确立股市中的以人为本。综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融资本位逐渐向投资者保护本位回归,监管层的监管理念和执政思路均大有可圈可点之处。在此过程中,政府还必须率先垂范,培植崇法意识和法律信仰文化。唯此才能奠定股市中的人文主义,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增加守法收益。为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激励,必须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证券市场评价体系,以专业的方法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上市公司、券商等主体)的经营稳健程度、诚信等级等进行评估,并将其与券商经营许可、创新核准等市场主体的利益直接挂钩。

  第三,提高违法成本,强化阻吓效果。目前,在我国执法资源仍然相对紧张的时候,可以而且必须考虑的是,在公开谴责、警告、罚款、认定为市场禁入者、责令关闭等惩戒措施中,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证投入成本与查证后予以惩戒的力度之间合理地配置执法资源,提高违规成本,增强惩戒功效。

  完善证券司法

  第一,合理配置法律责任,夯实司法审理依据。合理配置作为司法依据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改变我国证券法律责任配置中重刑()轻民的局面,对于构建富于核心竞争力的证券市场法制环境至关重要。

  第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司法负担。纠纷累积与单一司法救济渠道面临的窘境、以及证券纠纷主体之间人际与商业关系紧密的特点,要求建立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紧密结合、互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五大途径: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从理想目标来看,这五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的数量上应当依次递减,构成一个金字塔型的结构。需要明确的是,建立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外解决争议的渠道和方法,并不是要排斥和取代诉讼。诉讼是解决证券民事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居于金字塔的塔尖。原则上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监督权。

  第三,构建诉讼阻隔机制,厘清司法权力边界。重点是司法介入证券市场主体内部治理、证券业的自律管理、证券主管机构行政监管应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适度的理性,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市场组织自律,信任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如以尊重交易所对证券业实施的自律管理为例,交易所自律管理属于自我约束的柔性监管,其好处之一是,可以在法律之外施加道德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将之纳入行业章程和业务规则中,要求自律组织的参与者共同遵守。这种柔性监管有利于弥补司法介入的对抗性和刚性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应设立诉讼阻隔机制,以有效维护自律监管的功效和权威。

  第四,优化司法环境,增强司法裁决的有效性。我国司法系统应加大培训力度,尽快造就一批廉洁、公正、高效的专家型司法队伍。或者面向社会,招聘具有丰富证券行业经验的优秀律师充实到司法队伍中来。审理证券案件时,陪审员可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券商指派的专业人员担任。此外,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为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缓解财政为券商买单的巨大压力和道德风险,需要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其他各种保护基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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